从《婚姻法解释三》来看英美国家的离婚财产分
来源:www.lihun163.com 作者:admin 时间:2014-01-04 00:09
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〉若干问题的解释(三)》﹙以下简称《解释》﹚实施已经好几个月了,又看了近几个月来传统媒体以及电视媒体上对《解释三》的讨论,大家讨论最多的焦点在《解释三》的第七条和第十二条,也就是有关离婚财产分割上。
《解释三》的第七条:“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,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,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(三)项的规定,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,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。
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,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,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,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。“
《解释三》的第十二条:“婚姻关系存续期间,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,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,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离婚财产分割的,人民法院不予支持。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,可以作为债权处理。”
婚姻法解释三如此规定的目的是: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社会上的不良风气磅大款,同时或多或少想降低中国的离婚率。
离婚率上升是世界通病,那么英美法系国家是如何处理这个问题的呢?他们的主要做法是提高离婚成本。 在财产上坚持“惩罚式分配原则”。美国1983年出台的《统一婚姻财产法》规定,夫妻婚后,任何一方的经济收入创造的财产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,在离婚财产分割时,双方都可享有一半的利益。德国的做法也类似。德囯前总理结了四次婚。1/2的1/2的1/2,分了三次以后,结果总理成了举世闻名的困难户。还有国家规定离婚成本同婚龄成正比。韩国规定:如果男方偷情,妻子不谅解,财产全部归女方所有。很多国家在离婚财产分割中,坚持妇女优先、儿童优先的原则。 如2007年6月,美国能源大亨米哈伊尔与妻子玛雅离婚。米哈伊尔拒绝与妻子平分家产,因为“她只是一个家庭主妇”。但法庭认为玛雅在丈夫事业低潮时,与其共度难关,在离婚财产分割时将财产的一半判给玛雅,价值高达1.84亿美元。